42 依據「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明火表演,應於表演活動開始 30 日前,檢具相關文件報請轄區主管機關審查,經取得許可書後, 始得為之
(B)表演區域及外緣 2 公尺內之地面、牆面及地面上方 6 公尺以內之天花板或樓板,不得以木板、未固著 式泡綿、未具防焰性能之布幕等易引發火災之材料裝潢或裝飾
(C)表演與觀眾之距離,應維持 5 公尺以上
(D)明火表演許可之有效期限為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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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37), C(98), D(607), E(0) #1491317

詳解 (共 3 筆)

#3034018
第 5 條 申請明火表演,應於表演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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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6472
D:第5條 :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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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7742
申請明火表演,應於表演活動開始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報請轄區主管機關審查,經取得許可書後,始得為之。
一、申請書。
二、使用執照或使用許可文件影本。
三、法人登記證書、立案證明、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聯絡資料。
五、表演企劃書。
六、安全防護措施計畫。
七、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影本。
取得防火標章證明文件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之文件。
第一項應備文件須補正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許可。
第一項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得檢附第一項文件申請展延,展延期限為三個月。
申請許可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許可書,並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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