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員警甲據線報懷疑乙涉及某槍砲案件,在乙住處外遇見乙,乃要求進入乙住處查看。乙諉稱家中鑰匙 遺失,並對甲表示:你不會自己去看、不會自己去開云云。甲遂持乙掉落在地上之鑰匙逕行開門入內,並在客廳桌上查獲具殺傷力之爆裂物 1 枚。嗣甲將乙帶回派出所後,始由其簽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甲之搜索合法。係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之同意,得不使用搜索票,並有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B)甲之搜索違法。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只能在搜索之前或當時完成,不能於事後補正,否則其搜索難認合法
(C)甲之搜索合法。乙之同意,非出於員警甲施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公權力之不當施壓所為,係符合自願性同意之要件
(D)甲之搜索違法。甲應於徵詢乙同意前,先行告知其有權拒絕搜索,即受搜索人擁有選擇不同意的權利;但告知範圍不包含於執行搜索過程中,乙可隨時撤回同意而拒絕繼續搜索
統計: A(1), B(32), C(3), D(13), E(0) #3992846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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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無不當壓迫): 受搜索人必須有選擇「拒絕」的自由。如果當時環境充滿威脅感、或警方有明示/暗示不配合會有嚴重後果,此時的答應就不是真摯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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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性: 同意必須是具體且清晰的,不能流於諷刺、賭氣、無奈的順從(例如:「隨便你們啦」),更不能純粹是警方單方面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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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識能力: 受搜索人必須具備正常的認知與判斷能力,能理解同意搜索所帶來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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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意屬於「諷刺賭氣」而非應允:
乙先諉稱鑰匙遺失,隨後說「你不會自己去看、不會自己去開云云」,在客觀情境下,這顯然是面對警方公權力逼問時的賭氣、諷刺或無奈之詞,並非內心真正樂意、主動開放住處供警方檢查。 -
行為存在「抗拒與隱瞞」:
乙藏有爆裂物,且一開始藉口鑰匙遺失,顯見其主觀上極力想隱瞞、拒絕搜索。在此脈絡下,他的言詞絕非「真摯的自願」。 -
不能以「事後補簽」推定事前同意:
最高法院強調,不能因為被告事後在派出所迫於情勢簽了同意書,就反推他在住處門口講的那句氣話是「真摯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