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此乃關於何種犯罪之規定?
(A)過失犯
(B)不純正不作為犯
(C)純正不作為犯
(D)想像競合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72), B(2947), C(1467), D(148), E(0) #3189100
統計: A(372), B(2947), C(1467), D(148), E(0) #3189100
詳解 (共 10 筆)
#6045109
150
0
#6010023
76
1
#7158506
42 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此乃關於何種犯罪之規定?
(A)過失犯
(B)不純正不作為犯
(C)純正不作為犯
(D)想像競合犯
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即是保證人地位的規定。
要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必須要具有保證人的地位,保證人是依法或依據特定身分關係或特定危險源之維護義務。
1
0
#7366675
| 類型 | 不純正不作為犯 | 純正不作為犯 |
|---|---|---|
| 作為可能性 | 通常由「作為」構成之罪(殺人、遺棄) | 本來就只能由「不作為」構成之罪 |
| 義務來源 | 須有保證人地位 | 不必然須保證人地位,而是法條直接處罰不作為 |
| 例子 | 父親見子溺水不救 → 殺人罪 | 刑法第149條「不解散罪」(群眾聚集不解散即處罰) |
| 法條 | 刑法第15條第1項 | 例如刑法第149條、第294條第2項(遺棄致死罪)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