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在刑事訴訟通常程序中,法院對於證據之合法調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文書可為證據者,須經宣讀或告以要旨
(B)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的證言,無證據能力
(C)法院須以直接、言詞及公開審理原則調查
(D)證據雖未經合法調查,但若可以發現真實,亦得作為有罪判斷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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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198), C(146), D(1122), E(0) #3563733
統計: A(83), B(198), C(146), D(1122), E(0) #3563733
詳解 (共 5 筆)
#6770790
刑事訴訟通常程序中,法院對於證據之合法調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文書可為證據者,須經宣讀或告以要旨✔️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 這是為了踐行「言詞審理原則」,讓在法庭上的所有訴訟關係人(法官、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等)都能知悉這份書證的內容,並對其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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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 1 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2 前項文書,有關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如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第 165-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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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的證言,無證據能力✔️
-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 「具結」是要求證人發誓會據實陳述,以擔保其證言的真實性。如果少了這個法定程序,其證言在法律上就沒有作為證據的資格,也就是「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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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158-3 條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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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法院須以直接、言詞及公開審理原則調查✔️
現代刑事訴訟有幾個重要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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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審理原則:法院應直接接觸原始證據(例如親自聽取證人陳述),而不是透過傳聞來認定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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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審理原則:證據資料和訴訟主張,原則上都必須在法庭上以言詞口頭的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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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審理原則:審判應對公眾開放,以昭公信,並接受外界監督。 這些都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所採納的重要原則。
(D) 證據雖未經合法調查,但若可以發現真實,亦得作為有罪判斷之依據❌
- 依據「嚴格證明法則」,在刑事訴訟中,認定被告有罪的事實,必須根據具有證據能力,且經過合法調查程序的證據來加以證明。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程序正義要求。
- 如果證據沒有經過合法的調查程序(例如,該宣讀的文書沒宣讀、該提示的證物沒提示、該讓被告詰問的證人沒給予詰問機會等),就不能作為判斷被告有罪的基礎,縱使該證據的內容看起來可能非常接近真實情況也一樣。
- 程序的合法性是證據能夠被用來定罪的前提,不能為了「發現真實」而犧牲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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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文書可為證據者,須經宣讀或告以要旨 | ✅ 正確 | 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應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 |
| (B) | 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的證言,無證據能力 | ✅ 正確 |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 |
| (C) | 法院須以直接、言詞及公開審理原則調查 | ✅ 正確 | 此為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直接審理(法院須親自接觸證據)、言詞審理(以言詞陳述進行)、公開審理(審判程序公開),均為合法調查程序之核心。 |
| (D) | 證據雖未經合法調查,但若可以發現真實,亦得作為有罪判斷之依據 | ❌ 錯誤 | 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之明文規定。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縱使客觀上真實,亦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此為程序正義之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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