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有關交互詰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一律禁止誘導詰問
(B)聲請傳喚者先行直接發問,被稱為主詰問
(C)詰問權人,包括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D)辯護人就他造對鑑定人之詰問,得以不當為由,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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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8), B(51), C(56), D(58), E(0) #3295577
統計: A(558), B(51), C(56), D(58), E(0) #3295577
詳解 (共 3 筆)
#6589074
有關交互詰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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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律禁止誘導詰問❌
刑事訴訟法 第166-2條
II 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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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聲請傳喚者先行直接發問,被稱為主詰問✅
刑事訴訟法 第166條
II 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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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詰問權人,包括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 第166條
I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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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辯護人就他造對鑑定人之詰問,得以不當為由,聲明異議✅
刑事訴訟法 第167-1條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得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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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991
刑事訴訟法§166-1:主詰問之範圍及誘導詰問之例外
1.主詰問應就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2.為辯明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得就必要之事項為主詰問。
3.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未為實體事項之詰問前,有關證人、鑑定人之身分、學歷、經歷、與 其交游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二、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
三、關於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
四、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
五、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
六、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
七、其他認有誘導詰問必要之特別情事者。
2.為辯明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得就必要之事項為主詰問。
3.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未為實體事項之詰問前,有關證人、鑑定人之身分、學歷、經歷、與 其交游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二、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
三、關於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
四、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
五、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
六、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
七、其他認有誘導詰問必要之特別情事者。
刑事訴訟法§166-2:反詰問之範圍
1.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
2.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2.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A:主詰問與反詰問皆於一定範圍內容許誘導詰問,非一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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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66:對證人、鑑定人之詰問
1.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2.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3.前項詰問完畢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更行詰問。
4.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完畢後,審判長得為訊問。
5.同一被告、自訴人有二以上代理人、辯護人時,該被告、自訴人之代理人、辯護人對同一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應推由其中一人代表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6.兩造同時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其主詰問次序由兩造合意決定,如不能決定時,由審判長定之。
2.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3.前項詰問完畢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更行詰問。
4.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完畢後,審判長得為訊問。
5.同一被告、自訴人有二以上代理人、辯護人時,該被告、自訴人之代理人、辯護人對同一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應推由其中一人代表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6.兩造同時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其主詰問次序由兩造合意決定,如不能決定時,由審判長定之。
B:正確。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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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67-1:聲明異議權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得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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