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關於警察依法所為「罰鍰」、「怠金」 ,其法律性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怠金為強制義務履行之手段,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B)罰鍰為對過去違反法律規定之行為之處罰,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C)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對於違規停車每逾 2 小時得連續舉發、處罰,屬於 執行罰,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D)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對於違規超速,而其時間相隔 6 分鐘以上或行駛經 過一個路口以上,得連續舉發、處罰,屬於執行罰,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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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2439), C(1484), D(244), E(0) #3017370
統計: A(204), B(2439), C(1484), D(244), E(0) #3017370
詳解 (共 7 筆)
#7421815
A 怠金目的是為了督促義務人未來履行義務而施加的心理與經濟壓力,因為它不是對過去違規行為的處罰,只要義務人一天不履行,行政機關就可以依法連續處置(連續處以怠金),直到他履行完畢為止,所以怠金不適用一行為不二罰
B 罰鍰是行政秩序罰,針對義務人「過去」已經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為給予制裁。既然是對過去行為的制裁,基於行政罰法24條的規定,同一行為只能處罰一次,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C 違規停車連續舉發是「秩序罰」的連續處罰,非執行罰(釋字第 604 號)
D 違規超速連續舉也是「秩序罰」,非執行罰(道交條例85-1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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