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行政程序法有關授益處分廢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受益人若未履行該行政處分所附之負擔者,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 一部之廢止
(B)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因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受廢止者,得使其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C)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因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各款事由,得廢止者,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3 年內為之
(D)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經廢止而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時,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 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7), B(587), C(4162), D(126), E(0) #1608342
統計: A(117), B(587), C(4162), D(126), E(0) #1608342
詳解 (共 8 筆)
#2286841
C 124條,廢止原因發生後兩年內為之
154
0
#3688207
行政程序法~授益處分廢止之相關規定
§123 (授益處分之廢止)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部分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A)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124 (授益處分行使廢止權之除斥期間)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C)
§125 (行政處分廢止之效力)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B)
§126 (廢止授益處分之信賴補償)
原處分機關依第123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遭致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第120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121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127 (受益人不當得利返還義務)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D)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29
0
#3905639
C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