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關於抵押權消滅事由,下列何者為非?
(A)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
(B)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C)因實行抵押權而消滅
(D)因主債權消滅而消滅
統計: A(1069), B(2054), C(622), D(361), E(0) #476807
詳解 (共 10 筆)
甲將A屋設定抵押權於乙後,甲所為之下列何種行為,乙有阻止之權利?
(A)屋設定地上權予丙 (B)將A屋出租予丁 (C)將A屋所有權讓與戊 (D)將A屋改建
97 年 - 97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其他類科)#3764答案:D
第871條 I 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 如有急迫之情事,抵押權人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B)選項
1. 一般請求權消滅時效是15年,規定在民法第125條,是指如果債權人長時間不行使權利,經過十五年之後,債務人就可以拒絕清償。換言之,如果債權人的請求權已經消滅時效,債權本身雖然不消滅,但是債務人可以提出「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
2.債權有設定「抵押權」時,雖然債權的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但債權人還是可以就抵押物取償!(民法第145條規定參照)。換言之,債權人還是可以聲請抵押物拍賣。
3.惟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如長期不實行其抵押權,不免將使權利狀態永不確定,有害於抵押人之利益,為維持社會交易秩序,故民法第八百八十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雖然依據前面說的民法第145條規定,債權人仍可就抵押物取償,但是抵押權存續期間是有限制的,如果消滅時效過後,再經過5年,還不實行抵押權,抵押權就消滅了(民法第880條、第881-15條規定參照)。
資料來源
http://www.chcg.com.tw/%E3%80%90%E6%8A%B5%E6%8A%BC%E6%AC%8A%E7%9A%84%E6%B6%88%E6%BB%85%E3%80%91%E5%80%9F%E9%8C%A2%E7%B5%A6%E4%BB%96%E4%BA%BA%E4%B8%A6%E8%A8%AD%E5%AE%9A%E6%8A%B5%E6%8A%BC%E6%AC%8A%EF%BC%8C%E5%B0%B1%E5%8F%AF/
(A)選項
物上代位性
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因滅失得受有之賠償金,應充作清償抵押權債務,
例:抵押房屋因他人之過失燒毀,其所受之賠償金,應充作清償抵押權債務分配之。(民法第八八一條)
資料來源http://www.rclaw.com.tw/post-199-3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