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何者非屬原處分機關得廢止合法之授益處分的情形?
(A)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B)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C)附解除條件之行政處分,該條件已成就
(D)法規准許廢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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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326), C(2110), D(135), E(0) #253017
統計: A(96), B(326), C(2110), D(135), E(0) #253017
詳解 (共 4 筆)
#222565
| 第 123 條 |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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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649
條件已成就,原行政處分解除,行政機關對該行政處分當然無廢止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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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074
條件:
行政處分之效力繫於將來不確定事實者,可分為停止條件及解除條件。前者,於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發生效力。後者,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行政處分之效力繫於將來不確定事實者,可分為停止條件及解除條件。前者,於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發生效力。後者,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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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563
A.
| 第 93 條 |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 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 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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