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A)對於行政收容事件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B)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勒令停工處分而涉訟
(C)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之告誡而涉訟
(D)稅額新臺幣30萬元之稅捐稽徵事件涉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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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1), B(2507), C(292), D(337), E(0) #2572443

詳解 (共 6 筆)

#4456965
行政訴訟法229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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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6334

口訣:   罰     稅      公    告借   警   點     刺   輕微

  (罰鍰處分   稅捐課徵  公法上財產  告誡   警告  記點    記次  輕微處分)


來源:摩友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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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5486

已修法,金額修正為"五十萬元以下"

行政訴訟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第 229 條
1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3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4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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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8686
摩友口訣:      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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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9775
摩友口訣:      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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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4665

罰鍰處分、稅捐課徵、公法上財產 (50萬以下)

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輕微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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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363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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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81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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