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甲乙為夫妻,兩人有一子丙與一女丁,丁未婚無子女,丙有一子戊,丙因故殺死甲並受刑之宣告,乙 因此憂傷而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對甲喪失繼承權
(B)丙對乙喪失繼承權
(C)丙對丁喪失繼承權
(D)丙對戊喪失繼承權
統計: A(17), B(73), C(79), D(759), E(0) #2429899
詳解 (共 6 筆)
民法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由上規定,每一選項分析如下:
(A)丙對甲喪失繼承權 → (正確)甲死後丙為繼承人之一,甲為被繼承人,現丙殺死甲,依上開第1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丙喪失對甲之遺產繼承權。
(B)丙對乙喪失繼承權 → (正確)甲為乙死後之應繼承人,乙為被繼承人。現丙殺死甲,依上開第1款「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丙喪失對乙之遺產繼承權。
(C)丙對丁喪失繼承權 →(正確)丁未婚無子女,故甲為丁死後之應繼承人,現丙殺死甲,依上開第1款「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丙喪失對丁之遺產繼承權。
(D)丙對戊喪失繼承權 → (錯誤)因戊對甲無繼承權, 故甲非戊死後之應繼承人,又丙對戊本就有繼承權,故丙殺死甲不會喪失對戊之遺產繼承權。(感謝2樓、3樓摩友指正,爰再補充修正)
民法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
情況分析:
1. 甲:被丙殺害。
2. 乙:因甲之死憂傷而死。
3. 丙:殺害了甲,並受刑之宣告。
4. 丁:未婚無子女。
5. 戊:丙的兒子。
分析各選項:
(A) 丙對甲喪失繼承權
這是正確的。丙故意殺害了甲,依據民法第1145條第1款,丙因此喪失對甲的繼承權。
(B) 丙對乙喪失繼承權
這也是正確的。乙是甲的配偶,甲為乙的應繼承人。丙殺害甲,依民法第1145條第1款,丙故意致應繼承人甲於死,因此丙喪失對乙的繼承權。
(C) 丙對丁喪失繼承權
這是正確的。丁未婚且無子女,所以甲是丁的應繼承人。丙故意殺害了應繼承人甲,依據民法第1145條第1款,丙喪失對丁的繼承權。
(D) 丙對戊喪失繼承權
這是錯誤的。根據民法第1137條,戊的繼承人首先是其父母,即丙。甲不是戊的應繼承人,因此丙殺死甲並不符合故意殺死應繼承人的條件。因此,丙不會喪失對戊的繼承權。
回樓上
最佳解的說法沒有錯,你的思考方向也是對的
最佳解是從戊對甲無繼承權及丙對戊有繼承權的角度做探討,而你是直接從戊的繼承人做探討,最後的結論都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