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甲乙為夫妻,兩人有一子丙與一女丁,丁未婚無子女,丙有一子戊,丙因故殺死甲並受刑之宣告,乙 因此憂傷而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對甲喪失繼承權
(B)丙對乙喪失繼承權
(C)丙對丁喪失繼承權
(D)丙對戊喪失繼承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 B(73), C(79), D(759), E(0) #2429899

詳解 (共 6 筆)

#4423331

民法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由上規定,每一選項分析如下:

(A)丙對甲喪失繼承權 → (正確)甲死後丙為繼承人之一,甲為被繼承人,現丙殺死甲,依上開第1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丙喪失對甲之遺產繼承權。

(B)丙對乙喪失繼承權 → (正確)甲為乙死後之應繼承人,乙為被繼承人。現丙殺死甲,依上開第1款「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丙喪失對乙之遺產繼承權。

(C)丙對丁喪失繼承權 →(正確)丁未婚無子女,故甲為丁死後之應繼承人,現丙殺死甲,依上開第1款「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丙喪失對丁之遺產繼承權。

(D)丙對戊喪失繼承權 → (錯誤)因戊對甲無繼承權, 故甲非戊死後之應繼承人,又丙對戊本就有繼承權,故丙殺死甲不會喪失對戊之遺產繼承權。(感謝2樓、3樓摩友指正,爰再補充修正)


61
2
#5073075
最佳解的D似有部分論理錯誤?延續前面BC...
(共 15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6113863

民法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

情況分析:

1. 甲:被丙殺害。
2. 乙:因甲之死憂傷而死。
3. 丙:殺害了甲,並受刑之宣告。
4. 丁:未婚無子女。
5. 戊:丙的兒子。

分析各選項:

(A) 丙對甲喪失繼承權

這是正確的。丙故意殺害了甲,依據民法第1145條第1款,丙因此喪失對甲的繼承權。

(B) 丙對乙喪失繼承權

這也是正確的。乙是甲的配偶,甲為乙的應繼承人。丙殺害甲,依民法第1145條第1款,丙故意致應繼承人甲於死,因此丙喪失對乙的繼承權。

(C) 丙對丁喪失繼承權

這是正確的。丁未婚且無子女,所以甲是丁的應繼承人。丙故意殺害了應繼承人甲,依據民法第1145條第1款,丙喪失對丁的繼承權。

(D) 丙對戊喪失繼承權

這是錯誤的。根據民法第1137條,戊的繼承人首先是其父母,即丙。甲不是戊的應繼承人,因此丙殺死甲並不符合故意殺死應繼承人的條件。因此,丙不會喪失對戊的繼承權。

10
1
#6171192
補充:
§1145 I ➀ 應繼承人,並不包括後順位之繼承人。
從戊的角度看,丙繼承戊遺產的順序(§1138 ➁)是在甲(§1138 ④)的前面,丙並未故意致(戊的)應繼承人於死,自不符§1145 I ➀,丙自未對戊喪失繼承權。
6
0
#5150851

回樓上

最佳解的說法沒有錯,你的思考方向也是對的

最佳解是從戊對甲無繼承權及丙對戊有繼承權的角度做探討,而你是直接從戊的繼承人做探討,最後的結論都是一樣的。

5
1
#6571823
民法1145  故意致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死...
(共 5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