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甲初次擔任上市公司之董事,其聽說證券交易法有規定,董事對於上市公司所發行之某些有價證券, 若於取得後 6 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 6 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 利益歸於公司。但也有些有價證券並無此一規定之適用。甲想請教您,下列何種有價證券無此一規 定之適用?
(A)普通公司債
(B)附認股權公司債
(C)認股權憑證
(D)臺灣存託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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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5), B(27), C(48), D(133), E(0) #1952897

詳解 (共 1 筆)

#3223401

(A)普通公司債不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參證交法第157條第6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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