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之見解,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徵收補償處分不服,擬循序提起行政訴 訟時,其應提起之訴訟種類為何?
(A)撤銷訴訟
(B)一般給付訴訟
(C)公益訴訟
(D)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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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9), C(2), D(12), E(0) #3791922
統計: A(2), B(9), C(2), D(12), E(0) #3791922
詳解 (共 1 筆)
#7360235
感謝三民輔考
課予義務訴訟
(一)課予義務訴訟之概念
1.定義
課予義務訴訟係當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作成特定行政處分,而遭拒絕或駁回時,請求法院以判決命行政機關為相對之處分。
2.本質上為特殊型態的給付訴訟
給付訴訟目的在於請求行政機關為財產上與非財產之給付。後者係指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作為、不作為、容忍之義務。課予義務訴訟亦在請求機關為特定之作為(行政處分);相較之下,給付訴訟則是請求機關為事實行為。
3.依不作為的態樣可再分為兩個子類型
由於課予義務訴訟係救濟因行政機關不作為所產生的侵害,故可依不作為的態樣再分為兩個子類型:
(1)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應作為而不作為)。
(2)拒絕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拒絕作成申請之特定處分)。
4.課予義務訴訟與撤銷訴訟之差別:
(1)課予義務訴訟之目的為命機關就人民所申請事項作成特定處分,因此行政機關不作為時,自然因無行政處分存在而無從提起撤銷撤銷訴訟。
(2)訴訟利益:
並非因違法的行政處分而受損害,而是因為不作成特定處分而受損害。故當機關拒絕處分時,無法經由撤銷訴訟獲得救濟;因為只撤銷該拒絕處分,人民仍然未受獲救濟,須要行政機關另以積極的作為(作成特定處分)才能使權益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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