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臺北市與新北市之間如就河川流域治理事權發生爭議時,就現行法令而言,應由下列那一機關來出面解決?
(A)行政院
(B)立法院
(C)內政部
(D)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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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68), B(241), C(182), D(235), E(0) #3311522
統計: A(1968), B(241), C(182), D(235), E(0) #3311522
詳解 (共 7 筆)
#7359777
關於臺北市與新北市的河川流域治理事權爭議,依現行法令應由 行政院 出面解決。因此,正確選項為 (A)。
這個選項是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7條的明文規定。
法條核心與本案適用
《地方制度法》第77條針對中央與地方間不同層級的權限爭議,訂有明確的解決機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二、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
三、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四、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臺北市與新北市於法律上都是「直轄市」,雙方關於河川治理事權的爭議,正屬於上述第二種「直轄市間」的類型。因此,依法應由 行政院 出面解決。
其他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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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立法院:立法院解決的爭議類型為「中央」與「直轄市或縣(市)」之間,並不適用於兩個直轄市之間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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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內政部:內政部協調解決的事務主要分為兩類:一是縣與鄉(鎮、市)之間關於「自治事項」的爭議;二是在辦理跨縣市「行政區劃」調整時,因涉及邊界劃定事宜,也可能由內政部介入協調,但這與河川治理等具體「事權」爭議的處理機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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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經濟部水利署:在專業事務上,水利署扮演重要的「執行與管理」角色,例如淡水河的養護、水利設施的維護等工作,會依權責由中央(經濟部水利署)與地方(新北市)分工管理。然而,若爭議層級提升至兩個地方政府間無法解決的「事權爭議」時,最終的仲裁與解決者仍是其共同上級,即行政院。
實務背景
此類爭議在淡水河流域尤為明顯,因事權分散於中央(如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林務局)及各地方政府(如臺北市、新北市),時有發生管理權與治理權分散、事權難以統一的情形。另外,歷史原因造成部分地帶的行政邊界與實際河道範圍出現落差,也可能衍生管轄權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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