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關於行政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地方行政法院均為事實審法院
(B)公益訴訟限於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始得提起
(C)各級行政法院均應行言詞辯論程序
(D)提起撤銷或課予義務之訴原則上應先經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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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28), C(449), D(23), E(0) #3960064

詳解 (共 2 筆)

#743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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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6597

(C) 各級行政法院均應行言詞辯論程序
↳ 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為法律審,並非各級法院均行言詞辯論。

1.「事實審」會依據當事人的主張加以調查及認定事實,再就所認定的事實涵攝於其所適用之法律,以獲得一定之結論,因此會行言詞辯論。
2.「法律審」則是就事實審確定的事實(如: 書面資料)為判決基礎。

另外,從行政訴訟法第253條中可以看出最高行政法院原則上也不行言詞辯論
行政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
「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行言詞辯論
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
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
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
↳ 反面解釋: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原則上不行言詞辯論,除非出現上述情形之一才要進行言詞辯論。

(D) 提起撤銷或課予義務之訴原則上應先經訴願程序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 (撤銷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 (課予義務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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