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A 公務員因涉嫌犯貪污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所屬機關遂以 A「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 有確實證據」為由,將 A 予以免職。A 不服,依法循序提起行政爭訟,遭無理由駁回確定。A 涉嫌貪污 之案件嗣後獲判無罪確定。請問 A 如何針對免職處分主張權利?
(A)依行政程序法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B)依訴願法申請再審
(C)依行政訴訟法聲請再審
(D)依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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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42), C(150), D(14), E(0) #1728979

詳解 (共 4 筆)

#2662304
行政訴訟法 第 273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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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9142
110年已修法 第 14 條 本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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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1969
第 27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十、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為限。
十四、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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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4627

1. 若「未經過行政訴訟」即確定: 原免職處分僅生形式確定力,當嗣後刑事判決獲判無罪(產生新事實或新證據),應依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 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程序再開)。  

2. 若「已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本題情境):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如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 6 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判決維持之行政處分,具有實質確定力(既判力)。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但書及實務通說,行政機關無權撤銷或變更經司法確定判決維持之處分;此時應優先保障司法既判力,必須依照 《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 向行政法院聲請再審,以打破原確定判決之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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