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稱法律行為者,謂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獨立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行為。下列何者並非法律行為?
(A)甲出賣 A 地予乙
(B)甲將 A 地設定抵押權予乙
(C)甲發現鄰居乙的房子失火而奮勇救火
(D)甲捐助財產設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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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87), C(5000), D(287), E(0) #3225987
統計: A(63), B(87), C(5000), D(287), E(0) #3225987
詳解 (共 5 筆)
#6627579
(A) 甲出賣 A 地予乙→債權行為(買賣契約),為法律行為
(B) 甲將 A 地設定抵押權予乙→物權行為,為法律行為
(C) 甲發現鄰居乙的房子失火而奮勇救火→事實行為
(D) 甲捐助財產設立財團法人→債權行為(贈與契約),為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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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8979
無因管理依據民法第172條規定,是在沒有法律義務(無委任、雇傭等契約關係)的情況下,自願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這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其成立只需管理人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主觀意思」,並做出「客觀管理」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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