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甲因容許他人非法棄置廢棄物於其所有之土地,經主管機關作成命甲限期清除之處分,因甲逾期未 清除,主管機關自行清除後命甲繳納代履行費用。甲不服,向主管機關聲明異議遭駁回後,依司法實 務見解,應尋求下列何種權利救濟途徑?
(A)提起訴願
(B)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C)提起抗告
(D)提起民事訴訟
統計: A(307), B(1269), C(53), D(32), E(0) #3704054
詳解 (共 4 筆)
1.非正式行政救濟:陳情、請願
(1)從廣義的行政救濟角度而言,亦應包含陳情與請願。
A.陳情: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
B.請願: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
(2)陳情與請願的本質而言都只是對於行政機關施政之建議權。
2.正式的行政救濟:異議、訴願
(1)異議:
指人民因行政機關之決定而受有損害,
(2)訴願:
依訴願法之規定,訴願係指當人民不服行政機關違法、不當之處分時,
A.為行政機關內部監督機制:
訴願係由上級機關審查下級機關之作為,
B.審查範圍:
當上級機關進行訴願審查時,可同時審查下級機關作為之合法性與妥當性
C.延宕效果:
有必要時得停止處分(訴願法第92條第2項),而對處分產生延宕執行之效力;
D.訴願先行:
在某些行政領域中,需要民眾先向機關表示不服,才可進一步提出訴願。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當事人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下稱行政執行署)A分署對其所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依行政執行法§9規定聲明異議(相當於經訴願程序),經行政執行署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後,若當事人不服駁回決定,毋庸另行提起訴願,即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因行政執行法§9規定之聲明異議,並非向行政執行機關而是向其上級機關為之,此已有由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內部自我省察之功能)。
→意即,針對執行命令(行政處分),救濟途徑免除訴願,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訟);針對執行方法、執行程序(事實行為),救濟途徑仍為一般給付訴訟、國家賠償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當事人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下稱行政執行署)A分署對其所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依行政執行法§9規定聲明異議(相當於經訴願程序),經行政執行署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後,若當事人不服駁回決定,毋庸另行提起訴願,即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因行政執行法§9規定之聲明異議,並非向行政執行機關而是向其上級機關為之,此已有由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內部自我省察之功能)。
→意即,針對執行命令(行政處分),救濟途徑免除訴願,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訟);針對執行方法、執行程序(事實行為),救濟途徑仍為一般給付訴訟(恐緩不濟急,因行政執行貴在迅速)、國家賠償訴訟。
<名詞解釋>
1.執行命令:係指執行機關於執行程序所發之各種命令而言,為行政處分。例如§14:令義務人報告財產狀況、§17:命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令限制住居。
2.執行方法:係指執行人員所使用手段而言,包括各種強制性之公權力措施。例如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方法為:拘提、管收、查封;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方法為:間接強制(§28Ⅰ:代履行、怠金)、直接強制(§28Ⅱ);即時強制之執行方法為:對於人之管束、對於物之扣留等(§36Ⅱ)。
3.應遵守之程序:例如拍賣動產或不動產,均應先期公告,並應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