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下列何者非為外幣計價國際債券分級管理制度中所稱「專業投資機構」之範圍?
(A)國內外之銀行業
(B)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法人
(C)國內外之證券業
(D)國內外之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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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825), C(35), D(105), E(0) #3440085
統計: A(25), B(825), C(35), D(105), E(0) #3440085
詳解 (共 3 筆)
#7232783
專業投資機構範圍及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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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所稱專業投資機構,其範圍如下:
(一)國內外之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基金管理公司及政府投資機構。
(二)國內外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及金融服務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或信託業法經理之基金或接受金融消費者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委託投資資產。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機構。
(一)國內外之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基金管理公司及政府投資機構。
(二)國內外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及金融服務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或信託業法經理之基金或接受金融消費者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委託投資資產。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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