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受託人應於信託財產產生收入之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
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所得稅,但受益人為尚未出生之嬰兒者,應如何處理?
(A)併入受託人所得,按受託人之應扣繳稅率扣繳
(B)併入受託人所得,按規定之扣繳稅率扣繳
(C)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按受託人自身應納稅率申報繳納所得稅
(D)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按規定之扣繳稅率申報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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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275), C(426), D(3554), E(0) #1575458
統計: A(150), B(275), C(426), D(3554), E(0) #1575458
詳解 (共 1 筆)
#7520015
據《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3項規定:「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其於所得發生年度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所得,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於規定期限內,按規定之扣繳稅率申報納稅。」
1.尚未出生之嬰兒:在信託成立或所得發生時尚屬「尚未存在」之對象。
2.納稅義務人:此時不由受益人申報,而是直接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3.課稅方式:按規定的扣繳率(如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作為最終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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