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有關信用狀款項之讓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信用狀受益人可於押匯時簽署「信用狀款項轉付申請書」的方式讓與
(B)信用狀受益人在尚未出貨前,可先持信用狀向其往來銀行申請簽署「信用狀款項讓與委託書」,由銀行預為承諾 讓與
(C)信用狀未表示可轉讓之事實,應無礙於受益人依準據法之規定,將其信用狀下可得或將得款項讓與之權利
(D)未來單據一旦被開狀銀行拒付,受益人無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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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58), C(184), D(778), E(0) #3638819
統計: A(31), B(58), C(184), D(778), E(0) #3638819
詳解 (共 3 筆)
#7321119
受益人是匯票簽署人(契約當事人),仍必須負擔最終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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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3091
白話解釋!
(1)(2) 對。款項讓與(把未來的錢分給別人)可以隨時向銀行申請。
(3) 對。就算信用狀規定「不可轉讓(L/C權利不能給別人)」,但「未來的錢(款項)」還是可以讓與指定匯給別人的。
(4) 錯。款項讓與只是「指定帳戶把錢給別人」,出貨跟做單據的還是你(受益人)。如果因為單據做錯被銀行拒付,沒拿到錢,出包的受益人當然要自己扛責任!
? 記法:款項讓與只是請銀行「幫忙把薪水匯給老婆」,如果因為你曠職被扣薪(拒付),你當然不能說「不關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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