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參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及兒童權利公約(CRC)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 條的觀點,《特殊教育法》的新修訂重點,強調落實跨專業身心障礙兒童通報與轉介 及相關教育支持服務,並淡化以下何種概念?
(A) 特殊教育評鑑
(B) 障礙的分類
(C) 融合教育
(D) 通用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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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6088416
特教法108.04.24 特教法112.06.21
第3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下列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協助之情形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自閉症。
十一、多重障礙。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淡化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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