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地方制度法中關於我國直轄市的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市長 1 人,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B)副市長 2 人;人口在 250 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 1 人
(C)各區公所置區長 1 人,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
(D)人口聚居達 125 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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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71), C(798), D(64), E(0) #3791275
統計: A(30), B(171), C(798), D(64), E(0) #3791275
詳解 (共 4 筆)
#7304890
立法院會經表決三讀修正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
針對直轄市政府副市長人數、縣市政府副縣市長人數
原規定 直轄市政府置副市長2人 人口在250萬人以上 得增置副市長1人;
縣市政府置副縣市長1人 人口在125萬人以上 得增置副縣市長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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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
直轄市副市長人數由固定2人增為3人
縣市副縣市長由固定1人增為2人
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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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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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市長1人,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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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正確敘述。現行《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1項明定:「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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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副市長2人;人口在250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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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正確敘述。雖然《地方制度法》已於2025年11月21日修正通過,將所有直轄市的副市長人數統一改為3人,並刪除人口門檻。但題幹提及的「人口在250萬以上」等規定,與修法前原第55條第1項條文內容相符,是許多題庫中常見的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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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各區公所置區長1人,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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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錯誤敘述。《地方制度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的區長,是「由市長依法任用」,並非由市民選舉產生。區長的任用方式為市長直接任命,而非民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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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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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正確敘述。《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1項明定:「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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