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以下有關資優學生之敘途何者為非?
(A)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鑑定身心障礙之資賦優異學生,應選擇適用該學生之評量程序,但鑑定工具得不同於一般資賦優異學生。」
(B)高智商學生不必然具高的創造力。
(C)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其學籍及畢業資格,比照應屆畢業學生辦理。
(D)資賦優異學生之入學年齡得依法規定予以降低,但應受各級學校最低入學年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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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29), C(60), D(144), E(0) #203575
統計: A(70), B(29), C(60), D(144), E(0) #203575
詳解 (共 2 筆)
#346600
(D)資賦優異學生之入學年齡得依法規定予以降低,「不」受各級學校最低入學年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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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282
D為88.2.20修正公布的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第二條,此法於101年修 正發佈名稱及全文為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內容已無此條法規
C: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五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 ,向學校申請縮短修 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
二、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
三、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四、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方式,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方式,經報鑑輔會審議通過及主 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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