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判決主文宣示後,應即輸入電腦,輸入超過多久時間,得予刪除?
(A)10日
(B)20日
(C)1個月
(D)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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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36), C(64), D(790), E(0) #630949
統計: A(25), B(36), C(64), D(790), E(0) #630949
詳解 (共 5 筆)
#1408055
在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第八點
訴訟輔導科宜於明顯處所設置觸摸式電腦查詢機,並應協助民眾操作使用。
判決主文宣示後,應即輸入電腦,俾便民眾查詢;輸入逾二個月者,得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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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8075
考太細了吧?什麼細節都在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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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1899
八、訴訟輔導科應於明顯處所設置科技設備,提供查詢服務,並為必要之協助。
判決主文宣示後,應即輸入電腦,俾便民眾查詢;輸入逾二個月者,得予刪除。
前項規定研考人員應不定期抽查之。
判決主文宣示後,應即輸入電腦,俾便民眾查詢;輸入逾二個月者,得予刪除。
前項規定研考人員應不定期抽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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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2726
現在全國法規資料庫還沒有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呢.....
根本不知道現在書面看的資料是不是最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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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516
請問為何是d,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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