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臺北捷運系統之旅客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及車廂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而觸犯《大眾捷運法》第 50 條第 1 項,罰則所定之罰鍰,並非由下列機關處罰?
(A) 交通部
(B) 臺北市政府
(C)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
(D)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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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8), B(78), C(82), D(145), E(0) #1565566
統計: A(538), B(78), C(82), D(145), E(0) #1565566
詳解 (共 2 筆)
#3125459
大眾捷運法第52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
第五十條第一項或第五十條之一規定之處罰,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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