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5. 雇主僱用勞工以人工開挖方式從事岩磐(可能引致崩塌或岩石飛落之龜裂岩磐除外)或堅硬之粘土構成之地層露天開挖作業時,其開挖面高度未滿5公尺者,開挖面傾斜度在幾度以下?
(A)35 度
(B)45 度
(C)75 度
(D)90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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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32), C(62), D(169), E(0) #3326373
統計: A(68), B(132), C(62), D(169), E(0) #3326373
詳解 (共 1 筆)
#6616666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64 條
雇主僱用勞工以人工開挖方式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自由面之傾斜度,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砂質土壤構成之地層,其開挖面之傾斜度不得大於水平一.五與垂
直一之比 (三十五度) ,其開挖面高度應不超過五公尺。
二、因爆破等易引起崩壞、崩塌或龜裂狀態之地層,其開挖面之傾斜度不
得大於水平一與垂直一之比 (四十五度) ,其開挖面高度應不超過二
公尺。
三、岩磐 (可能引致崩塌或岩石飛落之龜裂岩磐除外) 或堅硬之粘土構成
之地層,及穩定性較高之其他地層之開挖面之傾斜度,應依下表之規
定。
┌────────────────────────┬── ─ ─┬──── ──┐
│地層之種類 │開挖面高度│開挖面傾斜度│
├──────── ─────┼── ───┼─── ───┤
│岩盤或堅硬之黏土構成之地層│未滿五公尺│九十度以下 │
│ ├─── ──┼──── ──┤
│ │五公尺以上│七十五度以下│
├───────── ────┼─── ──┼─── ───┤
│其他 │未滿二公尺│九十度以下 │
│ ├─── ──┼──── ──┤
│ │二公尺以上│ │
│ │未滿五公尺│七十五度以下│
│ ├─── ──┼─── ───┤
│ │五公尺以上│六十度以下 │
└──────────── ─┴── ───┴─── ───┘
若開挖面含有不同地層時,應採取較安全之開挖傾斜度,如依統一土壤分
類法細分之各種地質計算出其所允許開挖深度及開挖角度施工者,得依其
方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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