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有關處理少年事件之相關規定,下列描述何者正確?
(A)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少年係指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
(B)警察機關尋獲少年到案時,須通知學校老師即可
(C)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人,若觸犯刑法之行為者,不需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D)未滿 14 歲者,不得逕行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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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26), C(288), D(871), E(10) #680972

詳解 (共 5 筆)

#5435025
各位已修法了啦!108/6/19日未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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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5578
(A)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少年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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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396

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條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處理:

另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逕行拘提,除未滿十四歲者外,亦比照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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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7941

法規名稱: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第 二 節 少年事件之處理

二百二十七、

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應依少年事件處

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另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逕行拘提,除未滿十四歲者外,亦比照適用。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移送該管少年

法院(庭):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危險器械者。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者。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前項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

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

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適用保護事件之規定處

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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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845
7-12歲犯刑法,一樣送少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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