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法規之施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發生效力
(B)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C)行政規則一律應由其訂定機關之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後,始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
及屬官之效力
(D)受法規命令規範之人,若認為該法規命令有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之無效事由時,得向訂定機關請求
確認該法規命令無效,該機關應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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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1), B(1512), C(164), D(222), E(0) #1648232
統計: A(241), B(1512), C(164), D(222), E(0) #1648232
詳解 (共 3 筆)
#2381888
法律或法規命令只能對該法令進行請願,不能以該法令作為救濟之標的。
只有因該法規命令所作成之行政處分違法後,該行政處分的相對人或是利害關係人,才可申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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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467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
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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