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於乙公司所營網站上購買某型號行動電源,使用時因爆燃而受傷,經調查係因商品瑕疵所致,該商品係 由外國丙公司設計、製造,並由丁公司輸入臺灣於各網路通路銷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丁均應確保該產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B)乙就商品瑕疵所生之損害,與丁連帶負賠償責任
(C)乙、丁均應即回收該批商品
(D)甲就商品之危險、該危險與其所受損害間具相當之因果關係,無需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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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233), C(75), D(939), E(0) #3664086
統計: A(110), B(233), C(75), D(939), E(0) #3664086
詳解 (共 6 筆)
#7343386
消費者保護法§7: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
1.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2.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3.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2.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3.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A:正確。丙負責設計和製造;丁負責導入商品至台灣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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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8: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負之除外責任
1.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2.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
2.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
B:正確。乙為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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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10:企業經營者對於危險商品或服務之處理行為
1.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
2.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並附載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者,準用前項規定。
2.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並附載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者,準用前項規定。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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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77: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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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消費者保護法並未特別規定消費者應負何種舉證責任,但是並不表示消費者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時,可以不負任何舉證責任,仍應依民事訴訟法一般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則為之。換句話說,消費者或第三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者,應就商品或服務之危險、該危險與其所受損害間具相當之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
(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D:即使消保法未明文規範,消費者對商品的瑕疵與承受的損害之因果關係依然有一定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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