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筆錄之製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搜索、扣押,應制作筆錄
(B)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C)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錄音為證
(D)勘驗,應制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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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40), C(478), D(32), E(0) #3311966
統計: A(32), B(40), C(478), D(32), E(0) #3311966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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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2:搜索、扣押、勘驗筆錄之製作
1.搜索、扣押及勘驗,應制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其他必要之事項。
2.扣押應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
3.勘驗得制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
4.筆錄應令依本法命其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2.扣押應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
3.勘驗得制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
4.筆錄應令依本法命其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A:正確。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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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4-1:審判錄音錄影之製作及使用
1.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2.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3.前項後段規定之文書,經書記官核對後,認為其記載適當者,得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並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2.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3.前項後段規定之文書,經書記官核對後,認為其記載適當者,得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並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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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7:審判筆錄之效力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
C:專以筆錄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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