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其組成應符合一定要件,下列何者不屬之?
(A)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能逾全體委員人數 2 分之 1
(B)政府機關代表不得逾全體委員人數 3 分之 1
(C)委員應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歷或法律專業
(D)其中應有經勞工團體推薦之委員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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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5), C(4), D(9), E(0) #3928823
統計: A(13), B(5), C(4), D(9), E(0) #3928823
詳解 (共 2 筆)
#7408167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處理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事項。
前項性別平等工作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二年,
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C);
其中經勞工團體、性別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D);
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A);政府機關代表不得逾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B)。
前二項性別平等工作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者,第一項性別平等工作會得與該委員會合併設置,其組成仍應符合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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