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民法》規定,尚未結婚之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 之權利、義務時,應置何種人來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A)監護人
(B)監理人
(C)監督人
(D)親權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084), B(44), C(34), D(39), E(0) #1625714

詳解 (共 3 筆)

#2726867

第 1091 條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73
0
#2404107
民法第 1091 條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
(共 6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7348563
《民法》第 1091 條規定: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B) 監理人: 這通常出現在財產信託或特定法人監督的情境中,並非《民法》中負責照顧未成年人的正式稱呼。

(C) 監督人: 在《民法》監護制度中,有「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意定監護」等機制,有時會有監督監護人的職務,但負責行使權利義務的主體仍是「監護人」。
(D) 親權人: 這是一個陷阱選項。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當父母還在且能照顧小孩時,我們說父母擁有「親權」;但當父母不能行使時,法律術語會轉變為「監護」,由「監護人」執行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85968
未解鎖
24.                ...
(共 21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