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設有某市政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設置「性別平等工作會」,但該會之組織不符合同法第5條第2項:「女性委員之人數須達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規定。問:該會所作之決議之效力為何?
(A)得廢止
(B)無效
(C)得撤銷
(D)得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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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1910), C(2285), D(417), E(0) #1410303
統計: A(72), B(1910), C(2285), D(417), E(0) #1410303
詳解 (共 10 筆)
#2547565
行政處分之合法要件分為以下五大類
1.機關管轄權
2.機關組成
3.處分方式
4.處分程序
5.處分內容
以上內容來自林清老師行政法課本4-82
由題幹可知「該會之組織不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範」,涉及機關組成之合法性問題,故其作成之行政處分非屬合法,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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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8096
違法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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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3662
因為有作成決議,不是沒有作
只是做成的組織不合法
非114的各款,亦非111各款且非重大明顯瑕疵
故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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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6238
具備下列事由,即為無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
1.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2.應以書面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3.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4.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5.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6.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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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2987
委員會組成不合法 : 違法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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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9559
敝人覺得如果要讓整體邏輯更為合理,或許思考脈絡應為:
題目所指之組織,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5條第2項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顯示為不合法,故而再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後略)
因此本題其實是在考行程法§117的內涵
因組織組成不合法,故得證為違法行政處分,依法得撤銷。
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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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3544
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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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9812
女性委員之人數須達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言下之意男性委員就只能低於二分之一,這樣還有性別工作平等可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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