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警察法第 3 條係就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各縣(市)警察局所屬人員之官等、俸給、職務等階等事項,屬官規之事項,為地方之權限
(B)警察常年訓練之種類及師資等,屬警察教育制度,為中央之權限
(C)駐衛警察執行勤務之服制、配備,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為地方權限
(D)全面裁撤派出所,屬警察勤務單位組合勤務方式之基本原則事項,為中央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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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411), C(459), D(644), E(0) #2353105
統計: A(95), B(411), C(459), D(644), E(0) #2353105
詳解 (共 9 筆)
#5056345
各選項的法源依據:
(A)《警察法》第3條第1項、《警察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款:


(B)《警察常年訓練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

(C)《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5條:



(B)《警察常年訓練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

(C)《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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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7362592
C
第 3 條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
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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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3207
覺得用權限來敘述有點爭議(不夠明確)
警察官規是中央立法+執行 or 地方執行
地方之權限不包括執行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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