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雙方當事人間具有義務性之再保險,稱為:
(A)臨時再保險
(B)任意再保險
(C)固定再保險
(D)預約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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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5), C(108), D(37), E(0) #588977
統計: A(5), B(5), C(108), D(37), E(0) #588977
詳解 (共 1 筆)
#837044
臨時再保險是保險市場上最早使用的一種再保險形式。它是指由於業務發展的需要,分出公司與分入公司根據各自情況洽商分保條件和費率,而臨時達成的再保險協議。
「固定再保險」是保險分出公司與再保險分入公司確立固定的再保險關係,並通過合同的方式規定一定時期內再保險項目,雙方所必須遵守的條件以及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再保險合同與保險合同一樣,也是一種法律協議,一經簽訂,雙方都必須按合同規定的再保險具體方式與限額、承保範圍和手續費、賬單發送、賠款給付、責任期限以及使用幣種等事項,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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