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明知乙已有九成醉意,卻仍搭乘乙之便車返家,途中因乙不慎撞及路樹致甲受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乙乃提供甲方便,故不須賠償甲所受損害
(B)甲對乙請求賠償損害時,乙得主張適用與有過失
(C)乙縱有重大過失,但如因賠償甲之損害致乙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賠償額
(D)甲非但不得請求賠償,反須就乙之車輛的毀損負二分之一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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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839), C(198), D(44), E(0) #396668
統計: A(24), B(839), C(198), D(44), E(0) #396668
詳解 (共 5 筆)
#7361910
- (A) 因乙乃提供甲方便,故不須賠償:❌ 錯誤。
法律上並無「好意搭乘」即可完全免責的規定。乙酒後駕車不慎撞樹造成甲受傷,構成 民法第 184 條 的侵權行為,仍須負賠償責任。 - (B) 乙得主張適用與有過失:✅ 正確。
依據 民法第 217 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甲「明知」乙酒醉卻仍搭乘,被法院認為是「自甘冒險」,對損害的發生也須負擔一部分責任,故乙可以主張減輕賠償。 - (C) 乙縱有重大過失...法院得減輕賠償額:❌ 錯誤。
依據 民法第 218 條,只有在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且賠償會導致生計重大影響時,法院才得減輕。酒後駕車在實務上通常被認定為重大過失,因此不適用此條之減輕規定。 - (D) 甲反須就車輛毀損負二分之一責任:❌ 錯誤。
車子是乙撞樹毀損的,甲只是乘客,並非駕駛人或造成事故的行為人,不須對乙的車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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