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向市政府承購國宅,該國宅有漏水等嚴重瑕疵,甲因而要求修繕,市政府發函拒絕甲之請求。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甲應先提起訴願,再向行政法院起訴
(B)市政府發函予甲屬於行政處分
(C)甲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D)甲應循民事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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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6), B(400), C(302), D(4401), E(0) #2965737
統計: A(706), B(400), C(302), D(4401), E(0) #2965737
詳解 (共 6 筆)
#6016679
(一)、雙階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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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國家係處於決定是否為行政私法行為之階段時,該決定係行政處分;至於在決定以後,國家履行其行政私法行為之目的,與人民所產生之法律關係,則屬私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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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雙階理論之私法、公法區別係為救濟途徑所虛構之法律概念,實際程序上如何區辨「雙階」實過於複雜困難,且原本一個社會關係竟強分為兩個法律關係,亦脫離現實。 是以私法方式履行行政目的之行政私法行為是否採「雙階理論」,應依實務之慣行及立法者制度規劃以判斷之,例如單純就國有財產之標售契約而言,係屬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的民事契約,實務認為屬私法關係,而不採「雙階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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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J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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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契約係為推行社會福利並照顧收入較低國民生活之行政目的,所採之私經濟措施,並無若何之權力服從關係。性質上相當於各級政府之主管機關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與人民發生私法上各該法律關係,尚難逕謂政府機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並參與分配及管理,即為公權力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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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申請承購、承租或貸款者,經主管機關認為依相關法規或行使裁量權之結果(參照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四條)不符合該當要件,而未能進入訂約程序之情形,既未成立任何私法關係,此等申請人如有不服,須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係另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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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 : 申請國宅 --> 主管機關對於是否符合要件之認定為行政處分 (公法)
第二階段 : 成立私法契約關係 --> 於此契約所生之爭議應向普通法院提起救濟 (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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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7890
Gemini 解析
1、甲應先提起訴願,再向行政法院起訴 (❌ 錯誤)
解析: 訴願與行政訴訟是針對「公法」上的爭議(行政處分)。既然買賣國宅是「私法契約」,就不會進入行政救濟體系。
導正: 甲應該直接向普通法院(民事庭)起訴,而非行政法院。
2、市政府發函予甲屬於行政處分 (❌ 錯誤)
解析: 「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事件所做的決定。
細節: 市政府拒絕修繕的發函,在法律定性上只是「私法契約上的意思表示」(類似一般賣家說:我不修)。這不是行使公權力,因此不屬於行政處分。
3、甲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錯誤)
解析: 行政法院只受理「公法」案件。
法律規定: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40 號解釋,國宅承購人與行政機關之關係,於簽約之後即進入私法關係,相關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4、甲應循民事救濟管道 (✅ 正確)
解析: 既然是買賣契約產生的「物之瑕疵擔保」問題,就屬於民事糾紛。
做法: 甲應依《民法》關於買賣的規定,向市政府主張權利(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若談不攏,則向普通法院民事庭起訴。
? 易混淆點小提醒
很多同學會被「申請承購國宅」這件事搞混:
申請階段: 如果政府拒絕讓你「買」國宅(審核資格不通過),這部分屬於公法爭議(行政處分)。
簽約與交屋階段: 一旦簽了約,政府就變成了「賣家」,這時發生漏水、拒絕修繕,就是私法爭議(民事救濟)。
法律依據: 司法院釋字第 540 號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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