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有關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託銀行就委託人及受益人資料應予保密
(B)受託銀行不可作基金績效預測之廣告
(C)受託銀行於辦理以信託受益權為擔保之質權設定時,應避免違反忠實義務或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
(D)委託人為專業投資人時,應確認委託人足以承擔所投資標的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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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203), C(166), D(864), E(0) #3430020
統計: A(40), B(203), C(166), D(864), E(0) #3430020
詳解 (共 2 筆)
#6395906
(D) 委託人為專業投資人時,應確認委託人足以承擔所投資標的之風險
這是錯誤的敘述,因為專業投資人已具備承擔較高風險的能力,因此銀行在處理專業投資人相關的信託業務時,並不需要額外確認委託人是否足以承擔風險,這項規範通常適用於非專業投資人。專業投資人本身具有較高的財務理解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故無需額外確認風險承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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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4652
C 當受益人將其「信託受益權」拿來設定質權(當作擔保品向銀行借錢)時,銀行本身既是受託人又是質權人,容易有利益衝突,因此法規要求必須嚴格遵守忠實義務,避免利益衝突
D 確認委託人足以承擔所投資標的之風險主要是針對非專業投資人(一般散戶)的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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