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之範圍與公務人員任用法不同
(B)請求權人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不成立始可以訴訟請求之
(C)國家賠償責任併採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
(D)國家賠償之被害人僅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統計: A(15), B(18), C(72), D(458), E(0) #3960025
詳解 (共 4 筆)
依《國家賠償法》第12條: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但被害人不一定只能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例如在行政訴訟中,得依規定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行政訴訟附帶請求: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7條,若人民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行為受損害而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以達訴訟經濟並連結審判權。
因此(D) 國家賠償之被害人僅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僅得提起民事訴訟」的說法過於絕對,錯誤。
(D) 國家賠償之被害人僅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錯誤)
✔ 正確
《國家賠償法》的「公務員」採廣義解釋,只要依法令從事公務、行使公權力者均可能包含在內,不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為限。
✔ 正確
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
請求國家賠償時,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協議;協議不成立或逾一定期間未開始協議,始得提起訴訟。
? 此稱為「協
✔ 正確
國家賠償法採雙軌制度:
- 公務員侵權行為責任(第2條)
- 須有故意或過失
- 屬過失責任
-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責任(第3條)
- 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
- 屬無過失責任
國家賠償法.考試重點
|
類型 |
法條 |
責任性質 |
|
公務員執行職務侵權 |
第2條 |
過失責任 |
|
公共設施瑕疵 |
第3條 |
無過失責任 |
(A) 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之範圍與公務人員任用法不同 ✔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B) 請求權人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不成立始可以訴訟請求之 ✔
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C) 國家賠償責任併採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 ✔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過失責任)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4項: (無過失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D) 國家賠償之被害人僅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
法務部 法律字第 0999049356 號行政函釋:
「國家賠償法關於國家賠償請求程序係採雙軌制,人民得依該法規定向民事法院訴請外,亦得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於提起其他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二者為不同之救濟途徑,各有其程序規定」
=提起國家賠償的方式有兩種:
1.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2. 於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