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可燃性高壓氣體之何種場所應有場外安全
距離之限制?
(A)處理場所
(B)製造場所
(C)販賣場所
(D)辦公聯絡處所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1), B(991), C(231), D(44), E(0) #1019900
統計: A(351), B(991), C(231), D(44), E(0) #1019900
詳解 (共 3 筆)
#3891339
題目是問可燃性高壓氣體而非六類物品
故參考第66條與第67條
分別針對可燃性高壓氣體的製造場所與儲存場所的安全距離做限制
24
0
#3345696
第 13 條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
所之安全距離如下:
一、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
(一)古蹟。
(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列場所。
二、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一)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一目
、第二目及第五目至第十一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
上者。
(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十二目規定之
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二十人以上者。
三、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
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
販賣場所及其他危險性類似場所之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四、與前三款所列場所以外場所之距離,應在十公尺以上。
五、與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五公尺以上。
六、與電壓超過七千伏特,三萬五千伏特以下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三
公尺以上。
前項安全距離,於製造場所設有擋牆防護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得
減半計算之。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
所之安全距離如下:
一、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
(一)古蹟。
(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列場所。
二、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一)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一目
、第二目及第五目至第十一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
上者。
(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十二目規定之
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二十人以上者。
三、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
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
販賣場所及其他危險性類似場所之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四、與前三款所列場所以外場所之距離,應在十公尺以上。
五、與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五公尺以上。
六、與電壓超過七千伏特,三萬五千伏特以下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三
公尺以上。
前項安全距離,於製造場所設有擋牆防護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得
減半計算之。
9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