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政府委託民間協助路邊停車收費之業務,屬於下列那一種委託模式?
(A)行政檢查業務委託
(B)勞務派遣
(C)執行社會服務契約
(D)行政助手依契約履行行為
統計: A(289), B(242), C(31), D(1516), E(0) #3481198
詳解 (共 2 筆)
一、業務委託的意義:
1.意指政府透過簽訂契約方式將公共服務委託私部門提供,政府仍承擔監督責任。
2.業務委託是行政委託的一種類型,實務上通稱為委外、契約外包或公辦民營。
二、業務委託的模式
1.機關內部業務委外:指政府機關內部業務或設施委由民間機構辦理或經營,由政府支付費用,民間受託者對機關提供服務之方式,未涉及公權力的行使。其性質為:
(1)內部事務委外辦理:例如訓練服務、機關清潔工作、車輛維修、警衛保全。
(2)內部設施或資產委託民間經營辦理:例如餐廳、福利社等。
2.行政助手(D):係指機關為達特定行政目的,於執行職務時委託民間協助,實際負責職務執行者仍為機關本身,民間之角色乃提供專業技術、人力與設備,機關則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向民間購買勞務,尚未涉及公權力之委託行使。例如汽機車違規拖吊、路邊停車場收費業務、警局筆錄之錄音繕寫、義警義交、義勇消防隊。
3.公共設施服務委託經營:係指行政機關將本應由機關本身親自執行對人民提供服務之設施資產或業務,委託民間經營管理,例如高速公路休息站。此模式又可因其間政府與民間對於經營權及資產設備所有權擁有程度不同而有不同的樣態,例如部分公營、部分民營,公辦民營、BOT、補助民間機構提供服務等。
4.行政檢查業務委外(A):係指政府為實現特定行政目的(例如管制、查驗等),針對個別事件,委託民間蒐集、查察、驗證,據以認定一定事實是否符合規定所作之檢查行為。例如建築物安全檢查、汽機車檢驗、商品檢驗、消防安全檢查、衛生檢查、各種產品安全試驗等。行政檢查是由民間專業機構或人員代替政府執行檢查業務,執行過程完全由民間負責,政府甚至無須負擔費用,可說是委託民間經營程度頗深的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