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憲法法庭宣示 111 年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認定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規定違憲,係因該條關於原住民之定義性規定,僅指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並未及於其他臺灣原住民族,致其原住民(族)身分未受國家法律之保障,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相關條文意旨有違。下列何者非該判決所舉之憲法相關條文?
(A)憲法第 22 條所涵括之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
(B)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
(C)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D)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前段關於保障原住民族文化之規定
統計: A(6), B(58), C(5), D(6), E(0) #3563346
詳解 (共 2 筆)
這是一題非常標準的國家考試(法學知識或憲法考科)選擇題。
答案是 (B) 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
答案解析:
這項判決在宣告《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違憲時,主文第二項明確指出了違憲的審查依據與相關條文,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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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符合: 判決指出該規定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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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與 (D) 符合: 判決指出該規定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規定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等意旨」。
為什麼 (B) 不是該判決所舉的違憲理由?
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通常用於國家過度侵害或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時候(例如:國家為了治安限制人民居住自由是否手段過當)。
然而,西拉雅族身分案的本質是「立法怠惰與漏洞」——也就是國家在立法時,漏掉了同樣是南島語系民族的平埔族群,導致他們的身分應受保障而未受保障,屬於「違反平等保護」與「侵害身分認同」的問題,而非手段是否過當的比例原則問題。因此,憲法法庭在判決主文宣告違憲的範圍內,並沒有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列為審查基準。
《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這條在臺灣法律界被暱稱為憲法的「概括條款」、「無名權利保障保障條款」或「百寶箱」。
在憲法學上,這一條扮演著極其關鍵的角色,以下為您拆解它的核心意義以及與您前述「西拉雅族案」的強烈連結:
一、 為什麼需要第 22 條?(憲法的百寶箱)
憲法在前幾條(第7條到第21條)雖然列舉了平等權、人身自由、言論自由、財產權等重要權利,但時代在變,人類對於「權利」的生長與需求也會隨之進化。制憲當時的人不可能預見到幾十年後的世界。
因此,第22條的誕生,就是為了與時俱進。只要一項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就算憲法前幾條沒有指名道姓寫出來,它一樣受到憲法的最高等級保障。
二、 過去透過第 22 條「長出來」的隱形基本權
隨著大法官(現為憲法法庭)不斷透過解釋來活化第22條,許多現代人視為理所當然、但憲法原文沒寫的權利,都被納入了保護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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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如:個人資料隱私、資訊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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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與性自主權(如:同性婚姻的權利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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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自由、名譽權、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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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您在111年憲判字第17號(西拉雅族案)中看到的:「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
三、 關鍵連結:第 22 條如何翻轉「西拉雅族案」?
在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中,大法官正是拿著第22條作為最核心的尚方寶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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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認同是人性尊嚴的根本: 大法官認為,一個人「認定自己是哪個族群、流著什麼血統」的自我認同,是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不可或缺的權利。雖然憲法本文沒有寫到「保障身分認同權」,但這屬於憲法第22條保障的「人格權」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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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法律的「身分封鎖」: 過去《原住民身分法》因為漏掉了平埔族群,形同用法律否定了西拉雅族人的自我族群認同。憲法法庭因此宣告,這種做法侵害了族人受憲法第22條保障的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屬於違憲。
總結來說: 憲法第22條雖然只有短短30個字,但它賦予了憲法與時俱進的生命力。西拉雅族人能夠在百年後重新爭取到憲法層級的身分正名,正是因為這條「百寶箱」條款,保障了國家不能任意剝奪人民心中最深切的族群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