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向法院自訴乙對其涉有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法院審理中,甲具狀撤回對乙之自訴,法院應如何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認撤回合法,為不受理判決
(B)認撤回合法,以行政報結,並由書記官將撤回自訴事由通知被告
(C)認撤回不合法,繼續審理
(D)認撤回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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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8), B(196), C(512), D(160), E(0) #3289180
統計: A(438), B(196), C(512), D(160), E(0) #3289180
詳解 (共 7 筆)
#6548828
刑事訴訟法第325條第1項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
以文義的反面解釋來看,不是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不得撤回其自訴,因為訴訟已經繫屬在該地方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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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5354
非告訴乃之自訴不可撤回!!
第 325 條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
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
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注意與自訴人掛掉的情況區分
第 332 條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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