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甲律師擔任某上市公司之法律顧問,在會議討論時,甲得知該公司增資發行股票後之資金用途會被
挪用而有背信及侵占之犯行,對公司股東將造成嚴重之利益損害。甲覺得不妥,極力反對。事後調
查局約談甲時,甲是否一定要告訴調查局開會之情況?
(A)甲對其當事人負有保密義務,不可以洩露開會之情形
(B)該案只涉及財產之權益,不涉及身體的傷害,因此甲不得洩露
(C)該案件屬於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第 2 款保密義務例外情形,因此甲一定要向調查局說明該案件之
內容
(D)該案件係屬於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第 2 款保密義務例外情形,但是甲可以選擇說明或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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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1), C(152), D(285), E(0) #138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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