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依其申請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可提起訴願
(B)不得聲明不服
(C)提起行政訴訟
(D)得聲明異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1), B(376), C(70), D(191), E(0) #3122183
統計: A(131), B(376), C(70), D(191), E(0) #3122183
詳解 (共 6 筆)
#6164274
| 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 |
-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題目)
6
0
#5922107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6
1
#7509426
指定管轄之決定→具體事件的決定:它是針對特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有爭議」或「無法確定管轄機關」之具體事件所做的處理,指定了由哪一個特定行政機關來行使管轄權,因而改變或確立了當事人與特定行政機關之間的程序法律關係,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為什麼不能不服?
程序行為:指定管轄屬於行政程序中的「程序行為」(或稱程序處置),並非直接決定人民實體權利義務的「實體決定」。
避免程序延宕:為了確保行政效率,避免案件卡在「由誰審理」的爭議中遲遲無法進入實體審查,因此法律規定不得單獨對此決定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事後救濟原則:如果人民認為管轄錯誤導致其權益受損,必須等到行政機關做出最終的實體行政處分後,在對該處分提起不服(訴願或訴訟)時,一併主張管轄權有瑕疵。
我覺得題目看清楚,簡單想就可以QQ不要被擾亂!
我覺得題目看清楚,簡單想就可以QQ不要被擾亂!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