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關於就業服務轉介過程中,下列何種情形應該要小心與避免的?
(A)考慮轉介資源
(B)未與案主溝通逕行轉介
(C)考慮轉介時機
(D)慎選轉介對象。
統計: A(1), B(172), C(1), D(0), E(0) #3876027
詳解 (共 2 筆)
關於就業服務轉介過程中,下列何種情形應該要小心與避免的?
(A) 考慮轉介資源 (B) 未與案主溝通逕行轉介 (C) 考慮轉介時機 (D) 慎選轉介對象
正確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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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避免的行為(B): 轉介涉及個資移轉與服務環境的變更。若就服員未與案主充分溝通、說明並取得同意便擅自決定,不僅侵害其自主權,更可能引發個資外洩的倫理與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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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的作法(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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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轉介資源:評估外部資源是否符合案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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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轉介時機:在案主準備就緒、資源效益最高的時機點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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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選轉介對象:謹慎媒合合適的受轉介機構或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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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架構:由社會工作學者碧斯台克(Felix Biestek)提出(源於人本主義心理學)。主張個案擁有自由選擇與決定其生活方向的權利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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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連結:就服員是「陪伴者」而非「主宰者」。是否接受轉介,必須由案主在充分了解後自己做決定。逕行轉介等同將案主視為「被動的處置對象」,會破壞專業助人關係的信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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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架構:源自生物醫療與諮商專業倫理。強調在進行任何介入服務前,專業人員有義務向案主充分揭露訊息(目的、流程、效益與風險),並在案主完全理解的情況下取得其自願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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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連結:轉介必然涉及「打破保密原則 (Confidentiality)」。未經溝通就將個案的隱私資料(如履歷、身心狀況)移轉給其他單位,屬於程序上的非正義,違反了專業倫理的「不傷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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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架構:由心理學家艾瑞克·伯恩(Eric Berne)提出。強調健康的助人關係應維持「成人對成人 (Adult-to-Adult)」的平行互動,彼此理性、平等且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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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連結:逕行轉介屬於「父母對兒童 (Parent-to-Child)」的家長式威權態度(Paternalism),就服員強加「我替你決定」的意志,會剝奪案主獨立解決就業問題的學習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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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倫理原則 |
實務行為要求 |
違反本題的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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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自主 (Autonomy) |
尊重案主的選擇與自決權利。 |
未溝通就轉介,形同強加意志於案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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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 |
行動前充分告知並取得授權。 |
逕行轉介等同跳過知情同意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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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原則 (Confidentiality) |
保護個案資料,未獲授權不得外洩。 |
擅自將資料送至他單位,具洩密風險。 |
「本題之所以必須避免(B)選項,是因為轉介在實務上涉及案主隱私資料的傳遞與服務權益的轉變。依據案主自決理論與知情同意原則,個案享有知悉服務內容並自主決定接受與否的權利。若就服員未經溝通逕行轉介,不僅在程序上違反了專業倫理中對個案自主權的尊重,更可能因擅自傳遞個資而陷入侵犯隱私的法律風險。因此,正當的轉介程序必須建立在充分溝通、個案理解並自願同意的基礎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