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依 UCP600 規定及銀行公會「銀行間辦理出口押匯業務合作要點」,有關出口轉押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在指定銀行使用之信用狀不得在開狀銀行使用
(B)押匯銀行負責單據之審查
(C)指定銀行負責單據寄送及求償
(D)指定銀行為保兌銀行時,不適用此合作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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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88), B(437), C(276), D(780), E(0) #3226971
統計: A(2588), B(437), C(276), D(780), E(0) #3226971
詳解 (共 3 筆)
#7359133
開狀銀行是一切的源頭跟最終付款人。
就算信用狀上寫了可以去某家「指定銀行」請款,你當然還是可以直接拿去給「開狀銀行」請款,人家是老闆當然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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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2002
信用狀不論指定在何地、何銀行可以使用,開狀銀行(Issuing Bank)本身隨時都負有最終的付款、承兌或讓購責任。因此,在指定銀行使用的信用狀,依然可以在開狀銀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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