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憲法與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得以命令定之?
(A)關於法律施行日期之事項
(B)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
(C)關於監察院之組織事項
(D)關於各種選舉中婦女當選名額之事項
統計: A(2337), B(236), C(538), D(334), E(0) #3150554
詳解 (共 9 筆)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2條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憲法第134條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憲法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的架構下,關於法律施行日期之事項,法規本身可以「授權以命令定之」,屬於得以命令規範的合法情形。其他選項則因涉及法律保留原則,應以法律定之,不得以命令規範。
以下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及相關憲法原則,對各選項進行詳細分析:
? (A) 關於法律施行日期之事項——✅ 可以命令定之
此為本題正確選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2條之明文規定:「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國家得於母法中明文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特定法律之施行日期,俾法律自該特定日起生效。此為立法政策上靈活配套之體現,亦為法制變革時調適立法與行政協力之具體措施。
❌ (B)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應以法律定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明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同法第6條更進一步揭示:「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直接涉及基本人權保障,依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其規範應以立法機關制定之法律為之,不得逕以命令規範,以貫徹法治國原則及國會保留之精神。此即中央法規標準法將法律保留原則具體化之結果,行政機關不得基於職權或依授權發布命令代替法律,否則即牴觸法律優位原則。
❌ (C) 關於監察院之組織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應以法律定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3款明定:「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應以法律定之。國家中樞機關之組織直接影響憲政體制之運作與權力分立之實現,其組織與權限之規劃自應以國家最高之法律定之,不得以命令規範。監察院為憲法所定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其組織、職權及運作均屬憲法保留與法律保留之核心事項。復依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所建立之「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關於國家機關組織之規範範疇,應由法律直接規範,行政命令不得僭越。
❌ (D) 關於各種選舉中婦女當選名額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應以法律定之
各項選舉由憲法第130條及其增修條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予以規範,係屬國家重要制度,亦與人民參政權享有及行使之範圍息息相關。《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所揭示之事項類型,已明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此屬一般法律保留原則之明文表述,依釋字第443號解釋之見解,人民選舉權之限制等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限制者,應由法律直接規範,不得以命令定之;婦女當選名額之保障影響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及參政權之有效實現,系爭事項不僅屬應以法律定之「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且屬憲法第23條所定得以法律限制之事項,其規範自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明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