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警勤區員警甲於執行家戶訪查勤務時,遇有受訪查之民眾拒絕接受訪查,並經其善加勸導後仍不得其門而入,你
身為派出所所長,甲向你請示應如何處置,你應給予甲何種指導為宜?
(A)婉言告知來意並逕行進入訪查
(B)不必再次訪查該家戶或作任何處理
(C)將詳情註記於警勤區手冊及警勤區員警聯繫卡備查
(D)將詳情註記於戶卡片副頁及勤區查察腹案日誌表備查
統計: A(39), B(12), C(265), D(2639), E(0) #858111
詳解 (共 3 筆)
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
【公布日期】109.11.25 【公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1. 109年11月25日警署防字第1090159284號函修正第3點、第8點、第10點、第26點
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 第 6 點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以下簡稱勤查系統)建置以下警勤區電子簿冊及表單:
(一)一圖:指警勤區轄境圖,標示警勤區之道路、橋梁、金融機構、機關、重點人口或重要人士住居所與其他重要治安及交通熱點。
(二)二表:
1. 警勤區概況表:呈現轄區人、地、事、物概況之資料。
2. 腹案日誌表(以下簡稱日誌表):預擬規劃訪查對象、時間及地點。
(三)三簿冊:
1. 警勤區訪查簿:登錄轄區人口之訪查資料。
2. 警勤區記事簿:登錄治安顧慮人口及記事人口之查訪資料。
3. 警勤區手冊:由勤查系統自動彙整警勤區訪查簿、記事簿及相關人事地物等資料,以供瞭解轄區概況。
(四)其他警勤區經營運用之表單。
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 第 16 點
I. 訪查諮詢所得資料之註記方式如下:
(一)發現未設籍之他轄治安顧慮人口或記事人口,應建立暫住人口戶卡片,依規定執行查訪。
(二)實施聯繫拜訪或查察後,訪談內容註記於戶卡片或戶卡片副頁。
(三)受理民眾陳情、報案或反映之具體建議事項,依第5點第8款規定辦理,並摘要註記於戶卡片副頁。
II. 派出所應按月彙整諮詢對象及一般人口訪查情形,填報訪查次數統計表送分局;分局業務單位得查核各警勤區戶卡片副頁;各級督導人員得利用勤查系統進行抽檢。
已廢止: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防字第1080158274號函停止適用,自109年1月1日生效
已廢止: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 第 30 點
新到任警勤區員警,應於3個月內就警勤區居民及住戶全面訪查1次(不含訪查未遇者),以瞭解人口動、靜態及警勤區狀況,並得以警勤區員警聯繫卡(附件11)向轄區居民自我介紹。
已廢止: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 第 52 點
I. 民眾於意見表反映之事項,應依規定陳報、轉報,並過錄於勤區查察處理系統戶卡片副頁及勤區查察腹案日誌表,一併陳請所長核處;反映事項,非分駐(派出)所能立即處理者,應以通報單陳報分局處理,處理情形除應告知當事人外,並須記載於意見表,置於家戶訪查簿。
(D)
II. 意見表民眾未填或誤植內容,警勤區員警如可取得相關參考資料,得以不同色筆補充更正之。
III. 民眾於意見表反映之事項,應提前於勤務結束前20分鐘返所,依規定陳報、轉報,或過錄其他資料,返所後並應將本日訪查概況記錄於日誌表,一併陳請所長核閱。
已廢止: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 第 56 點
I. 實施家戶訪查遇有民眾拒絕時,應委婉說明如下:
(一)家戶訪查係警方例行性普遍訪查工作。
(二)主要目的在於訪詢家戶生活安全需求,告知最近發生之治安狀況與危害事故,指導民眾生活安全維護。
(三)籲請民眾共同注意社區安全。
II. 如當日拜訪民眾仍表示確有不便時,得改為約定查察或留下意見表,請其填妥意見表後,依警勤區員警聯繫卡或告知之聯繫方式,聯繫警勤區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