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警勤區員警甲於執行家戶訪查勤務時,遇有受訪查之民眾拒絕接受訪查,並經其善加勸導後仍不得其門而入,你 身為派出所所長,甲向你請示應如何處置,你應給予甲何種指導為宜?
(A)婉言告知來意並逕行進入訪查
(B)不必再次訪查該家戶或作任何處理
(C)將詳情註記於警勤區手冊及警勤區員警聯繫卡備查
(D)將詳情註記於戶卡片副頁及勤區查察腹案日誌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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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12), C(265), D(2639), E(0) #858111

詳解 (共 3 筆)

#483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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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6laws.net/6law/law3/%E8%AD%A6%E5%AF%9F%E5%8B%A4%E5%8B%99%E5%8D%80%E8%A8%AA%E6%9F%A5%E4%BD%9C%E6%A5%AD%E8%A6%8F%E5%AE%9A.htm

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



【公布日期】109.11.25 【公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1. 109年11月25日警署防字第1090159284號函修正第3點、第8點、第10點、第26點





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 第 6 點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以下簡稱勤查系統)建置以下警勤區電子簿冊及表單:

 

(一)一圖:指警勤區轄境圖,標示警勤區之道路、橋梁、金融機構、機關、重點人口或重要人士住居所與其他重要治安及交通熱點。

 

(二)二表:

1. 警勤區概況表:呈現轄區人、地、事、物概況之資料。

2. 腹案日誌表(以下簡稱日誌表):預擬規劃訪查對象時間及地點

 

(三)三簿冊:

1. 警勤區訪查簿:登錄轄區人口之訪查資料。

2. 警勤區記事簿:登錄治安顧慮人口及記事人口之查訪資料。

3. 警勤區手冊:由勤查系統自動彙整警勤區訪查簿、記事簿及相關人事地物等資料,以供瞭解轄區概況。

 

(四)其他警勤區經營運用之表單。




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 第 16 點


I. 訪查諮詢所得資料之註記方式如下:

 

(一)發現未設籍之他轄治安顧慮人口或記事人口,應建立暫住人口戶卡片,依規定執行查訪。

 

(二)實施聯繫拜訪或查察後,訪談內容註記戶卡片或戶卡片副頁

 

(三)受理民眾陳情報案或反映之具體建議事項,依第5點第8款規定辦理,並摘要註記於戶卡片副頁

 

II. 派出所應按月彙整諮詢對象及一般人口訪查情形,填報訪查次數統計表送分局;分局業務單位得查核各警勤區戶卡片副頁;各級督導人員得利用勤查系統進行抽檢。

 

 

 

 

https://www.6laws.net/6law/law3/%E8%AD%A6%E5%AF%9F%E5%8B%A4%E5%8B%99%E5%8D%80%E5%AE%B6%E6%88%B6%E8%A8%AA%E6%9F%A5%E4%BD%9C%E6%A5%AD%E8%A6%8F%E5%AE%9A.htm

已廢止: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防字第1080158274號函停止適用,自109年1月1日生效

 

 

已廢止: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 第 30 點

 

新到任警勤區員警,應於3個月內就警勤區居民及住戶全面訪查1次(不含訪查未遇者),以瞭解人口動、靜態及警勤區狀況,並得以警勤區員警聯繫卡(附件11)向轄區居民自我介紹。

 

 

 

已廢止: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 第 52 點

 

I. 民眾於意見表反映之事項應依規定陳報轉報,並過錄於勤區查察處理系統戶卡片副頁勤區查察腹案日誌表,一併陳請所長核處;反映事項,非分駐(派出)所能立即處理者,應以通報單陳報分局處理,處理情形除應告知當事人外,並須記載於意見表,置於家戶訪查簿。

(D)

 

II. 意見表民眾未填或誤植內容,警勤區員警如可取得相關參考資料,得以不同色筆補充更正之。

 

III. 民眾於意見表反映之事項,應提前於勤務結束前20分鐘返所,依規定陳報、轉報,或過錄其他資料,返所後並應將本日訪查概況記錄於日誌表,一併陳請所長核閱。

 

 

 

 

已廢止: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 第 56 點

 

I. 實施家戶訪查遇有民眾拒絕時,應委婉說明如下:

(一)家戶訪查係警方例行性普遍訪查工作。

(二)主要目的在於訪詢家戶生活安全需求,告知最近發生之治安狀況與危害事故,指導民眾生活安全維護。

(三)籲請民眾共同注意社區安全。

 

II. 如當日拜訪民眾仍表示確有不便時,得改為約定查察或留下意見表,請其填妥意見表後,依警勤區員警聯繫卡或告知之聯繫方式,聯繫警勤區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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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62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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